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X号。
被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X号。
案由:继承析产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XX室二上二下楼房产权归原告XX所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8元,已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双方别无其他纠葛。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卿杰
书记员刘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