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女,X年X月X日生,苗族,住上海市XX号。
被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XX诉被告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金剑
书记员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