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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胡某某诉韩家鞋业超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女,48岁。

原告:胡某某,女,46岁。

被告:韩家鞋业超市,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X号。

原告曹某某、胡某某诉被告韩家鞋业超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胡某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11月19日通过郑州拍卖总行拍得郑州市中原区X路X-X号楼(棉纺西路X-X号)房产所有权,并于2010年7月13日过户完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于拍卖成交之日起即享有了该房产的所有权。被告是房产未拍卖之前的承租人。被告在该房产所有权拍卖转移之后至今九个多月时间内,既未与原告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一直使用该房产营业,原告多次交涉要求其退房并支付使用费,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郑州市中原区X路X-X号房产并支付使用费8万元。

本院认为:韩家鞋业超市作为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原告起诉应以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作为被告,现原告以韩家鞋业超市为被告向本院主张权利,系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胡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银辉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程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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