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支弄X号X室。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幢X号X室。
法定代理人张xx(系王xx女儿),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幢X号X室。
被告龚yy,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支弄X号X室。
案由: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张a与原告龚xx系夫妻,仅生育一子,即被告龚yy。被告王xx系张xx之母。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支弄X号X室房屋(建筑面积53.77平方米)于1995年2月2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在张xx名下。张xx于2009年10月12日死亡(其父亲先于其死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继承张xx的上述遗产。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调解中,被告龚yy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张xx的上述遗产。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支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龚xx所有;
二、原告龚xx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给付被告王x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9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0元,按审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3,210元,由原告龚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敏
书记员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