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0年4月20日,原告给被告所经营的福牛火锅城供应啤酒共计x元,因被告当时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支付现金,向原告出具欠据1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辨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0日,原告贾某某给被告王某某所经营的福牛火锅城供应啤酒共计x元,被告王某某给原告立有欠据1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涉诉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贾某某欠款8603元,于2011年5月31日前偿还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畅博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屈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