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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满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13  当事人:   法官:侯树林   文号:(2009)扶民执字第33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满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扶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满某于2008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房款人民币x元;原告负责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本院于200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09年8月13日执行回款x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65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申请费425元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8)扶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侯树林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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