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又名王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王某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张某某和被告王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油坊村的宅基地有史以来村里没有规划,个人使用的属个人使用。原告自外出后,家有宅基二处,一处面积为6分9厘,东至王某成,南至伙巷,西至伙巷,北至车路;另一处是王某丙所占宅院,该院面积为6分,被告占的是北半部,其南半部为3分,北部南部以墙为界,南部四至北为王某丙,南至路,东至王某宽,西至王某明(现在南半部为闲置地)。因原告不在家,被告在不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侵占,在新区扩建时予以登记。在原告得知上述情况后,于被告曾几次交涉无果。原告现已71岁,在外地无固定的房地产,目前回家心切,想到家盖一处房子,但因出现上述情况,不能落实。因此请求被告返还占原告的二处宅基地9分9厘,另被告侵占原告已盖房的3分为有偿使用,涉案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应由有关机关解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耿书章
审判员刘海英
审判员张兴政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