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灵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魏某,被告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2001年原、被告订立一份土地转包合同,原告将0.58公顷耕地转包给被告。2007年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把0.58公顷土地转包给王申学。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订立的0.58公顷土地的转包合同。
被告段某某辩称,被告根本没有转包,被告还种着承包原告的0.58公顷耕地,还有十七、八年到期,不同意解除合同。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原告与被告订立一份土地转包合同书,原告将其子女的耕地转包给他人耕种,其中转包给被告0.58公顷,转包期限至2027年。原告称被告于2007年未经原告同意把此耕地转包他人,但没有证据支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订立的转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自觉遵守和履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成立,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转包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单灵光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