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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X峰脱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印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税X峰,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乾县人,小学文化。1995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1993年10月21日起至2003年10月20日止。1995年5月26日送崔家沟监狱原松山监区X区)服刑改造。1997年12月21日被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又6个月,刑期执行至2002年4月20日年。2000年1月7日脱逃,2011年11月25日抓获归案,现羁押于崔家沟监狱严管队。

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崔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税X峰犯脱逃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怀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税X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崔家沟监狱原松山监区X区)服刑被告人税X峰在担任外役犯(松山监狱养猪厂养猪)期间,于2000年1月7日下午趁养猪厂劳动现场无警察看管脱逃。该犯脱逃后先后在西安、咸某、甘肃、宁夏、宝鸡等地以打工为生,2011年11月25日在宝鸡市X区人民医院被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干警抓获。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税捐峰的行为构成脱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税X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税X峰在崔家沟监狱原松山监区X区)服刑担任外役犯期间,于2000年1月7日下午趁养猪厂劳动现场无警察看管脱逃,2011年11月25日在宝鸡市X区人民医院被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干警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胡某、韩某证言,罪犯入监登级表,追逃情况说明,追捕情况说明,原判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被告人税X峰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税X峰在服刑期间逃跑,其行为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税X峰犯脱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税X峰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税X峰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税X峰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完刑期二年三个月零十四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总和有期徒刑刑期五年一个月零十四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有期徒刑刑期至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乔颜芳

审判员张仁全

人民陪审员朱淑芹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姜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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