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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人身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

被执行人何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何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何某戊,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天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2012年4月11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何某丙银行存款25200元。经查,被执行人再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天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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