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X组。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湖南省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干部,住湖南省溆浦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与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黄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田XX负担。
审判员文明杰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刘波
本法律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