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6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某杰、于新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田某某趁陈某某不注意时,顺手将陈某某的德赛M68手机盗走,后陈某某发现被告人田某某的丈夫张军使用的手机就是自己被盗的手机,遂将被告人田某某扭送到派出所。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14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证人张XX、高XX、胡XX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开庭时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田某耀
审判员罗静涵
审判员张宗喜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左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