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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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81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某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沈阳市某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沈阳市某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市某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市某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沈阳市某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代理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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