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胡某某,男,1972生6月10日生。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蔺东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2005年12月我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当时结婚处于娘家嫂子逼迫,婚后我们没有感情,被告动不动对我拳打脚踢,逼得我不敢回家,婚后没有子女。为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胡某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不错,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诉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要求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蔺东晓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