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徐某,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宜兴市铜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申诉人徐某与被申诉人宜兴市铜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09)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锡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计算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宜兴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褚红军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申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