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磊,邓州市X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付某,男,现年38岁,邓州市X村人。(缺席)
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磊参加了诉某,被告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4月,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原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x元的欠条一张,并许诺3年内还清。此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不还分文,故请法院判令被告还款。
原告为支持自己陈述的事实和诉某请求,向法庭提交了被告所写借条一张。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本院对本案证据认定情况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条系被告出具,被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未对原告所持条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时,原告放弃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自愿补偿原告x元,并出具了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李某仙现金三万元整(x元)付某3年内还清2008年4月X号。”此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拖欠不还。原告无奈,诉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离婚时,自愿补偿原告x元,并出具欠条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及时支付某告上述款项,推托不还,实属不当。原告持条要求被告还款,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某告李某x元欠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富君
审判员赵海青
代理审判员王道统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