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黄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县人,公务员,住本县X镇。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黄XX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黄XX给付原告赵某工程款5600元,本院于2010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XX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本案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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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封加德
审判员石燕娥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