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罗本勇,丰集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本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8年4月3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各自外出务工,感情一般。被告一直抛家不顾,对家庭和孩子不尽责任和义务,为此双方多次协商离婚。2008年5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被告陈某某自2008年5月外出下落不明至今,连其父亲去逝都没回家。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陈XX。
被告陈某某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7年经人介绍订婚,1998年4月30日经李集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自在外务工,了解甚少,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原告发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产生矛盾,经常吵打,为此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2008年5月双方再次协商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未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原、被告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陈XX,现随其爷奶一起生活,生活费和学费均由原告提供。被告陈某某于2008年5月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男孩陈XX,并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结婚证、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离婚协议书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政府登记结婚,但婚后因被告对家庭和孩子不尽责任和义务,双方产生矛盾,并经常吵打,感情一般。被告陈某某于2008年5月外出下落不明,对家庭和孩子不尽责任和义务,已严重伤害原、被告间夫妻感情,且夫妻分居已满二年,并结合双方多次协商离婚的事实,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男孩陈XX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原告在庭审中放弃,是其自行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陈XX由原告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莉
审判员雷群
审判员余小舟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