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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美公司)与上诉人贺某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时间:2009-04-23  当事人:   法官:丁贤   文号:(2009)益法民一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贾钢,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益阳市分行职员,住(略)。

上诉人湖南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美公司)与上诉人贺某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均不服赫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2008)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

2005年8月,贺某某购买益阳市桃花仑办事处桃花仑村庄术初的平房,并在国土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贺某某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x,其使用的土地南面与益阳制药厂围墙相邻。2007年3月,贺某某将所购平房拆除,并动工新建七层房屋,于2008年2月竣工。贺某某未办理有关房屋报建手续。北美公司于2006年受让原益阳制药厂的土地后,于2006年12月12日在益阳市规划局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于2007年3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告投资开发建设北美阳光城国际花园住宅小区。2008年6月、7月,北美公司将原益阳制药厂的旧围墙拆除后,在与贺某某房屋相邻地段修建挡土墙。贺某某认为北美公司修建的挡土墙妨碍了其通风、采光和排水,诉至法院要求北美公司予以赔偿。

本案二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贺某某放弃对湖南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了结;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820元(已交300元),贺某某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贺某某自愿负担650元,湖南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50元。

三、本调解协议自签字即生效。

审判长丁贤

审判员徐光辉

代理审判员黄和平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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