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功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XXX、XXX,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X,住武功县X村民。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功县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XXX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功县X村民委员会诉称:原、被告签订了由被告承包该村集体土地8.14亩,承包期限届满后被告不归还土地又不交纳承包费,诉讼被告返还所承包的土地,依法交纳拖欠的承包费x.48元。
原告提供证据有:
1、土地承包合同。证明被告承包原告土地8.14亩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自己实际承包原告土地5.4亩,且合同签名不是自己所写,故不予认可。
经双方质证,被告未提供承包原告5.4亩土地的证据,虽否认合同个人签名,但未依法申请司法鉴定,对原告提供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2、原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承包的土地承包费计算办法。被告质证认为:95年承包是5.4亩而不是8.14亩。
原告提供该证据是单方所为,对其证明目的本院综合被告其它证据及本案客观事实综合认定。
3、价格证明。证明被告承包的土地历年小麦市场价格。被告交纳承包费是以当年小麦、玉米市场价收取。
被告委托代理人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案件无关联不予认可。
对原告提供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XXX及代理人辩称:XXXX年双方土地承包合同是续签的,合同上的亩数与实际亩数不一致,被告承包了村委会吃水井有损失,原告应予处理,原告诉讼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其请求。
被告提供证据有:
1、证人XXX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XX年土地承包合同的事实及被告承包井的结算办法。原告及代理人质证意见:证人未到庭,证据形式不合法不予认可。
对被告提供该证据本院依法不予确认。
2、XX年至XX年机井管理帐务,证明地带井折算费用。原告质证认为:双方土地承包合同未约订井的问题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
被告提供该证据因双方合同未载明,且原告不认可,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依法不予确认。
3、证人XXX当庭证词。证明自己任村支部书记这前被告就承包村X村上吃水井每月30元,浇地是实收实支,每年年底将承包土地及工资结算一次,若开支大被告先垫付,到XX年后因班子变动,所有的帐未结算,XX年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写的,内容真实,被告承包土地是8.14亩,因时间长了,其它也记不清。
原告及代理人质证意见:证人证词相互矛盾,对被告承包村上吃水井不予认可。
被告及代理人质证意见:地带井是XX年口头的无书面合同。
对证人XX证明原、被告XXXX年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其它证词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庄子村委会与被告XXX,XX年X月X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土地8.14亩至2000年阳历X月X日,亩承包小麦280市斤、玉米100市斤每年阴历X月X日交清,违约金30%处罚,被告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不能转包、村上需要土地可以收回,承包期限届满后因被告未交回土地及承包费,双方调解处理无果,原告起诉被告归还土地8.14亩,追交承包费按粮食折价为x.48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在审理中被告提出XXXX年从村民XXX手种了1.1亩,XXX的3.3亩(XXXX年)均与村委会协商的,自己种了5.4亩,总共9亩多土地,被告又提出自己承包村上吃水井有费用计5.5万元,查无书面合同且又无反诉请求,被告否认合同个人签名及日期未依法申请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属有效合同,由于合同期限届满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土地8.14亩,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对原告诉请被告交纳土地承包费x.4元一节,因被告未向原告交纳,且被告实际种植原告土地有收益,本院酌情予以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被告于XXXX年X月X日前(公历)归还原告土地8.14亩,支付原告土地承包费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X
审判员:马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O一一年X月X日
书记员:乔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