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天水市X区人,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甄瑾
代理审判员陈刚
人民陪审员高喜元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周海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