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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北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晓,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北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X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克保,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北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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