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9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某、李某甲,河南神龙剑(略)事务所(略)。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贪污罪、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某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辩护人孟某、李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6年11月2008年1月,被告人马XX在任某阳市财政局契税所入库员期间,违规开具已经停止使用的手写契税票据,私自收取契税款34.9768万元不入账。2008年3月被告人马XX调离契税所时,亦未将该笔契税款进行交接。荥阳市纪委调查期间,被告人马XX于2009年6月5日、6月8日分两次将该款退还契税所。
2、2006年9月,被告人马XX在征收河南省荥阳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契税款时,少征税款17.08万元;2006年10月被告人马XX在征收河南百伦置业有限公司契税款时,少征税款3.2万元;2006年底至2007年初,被告人马XX违规开具已停止使用的手写契税票据时,共少征契税款x.14元。综上,被告人马XX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少征税款共计x.14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马XX犯贪污罪、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某处。
被告人马XX及其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马XX之行为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且在其调离契税所时已将20万元现金留在契税所保险柜中并由法某某管理,应当将该20万元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
1、2006年11月荥阳市财政局契税所根据要求统一使用电脑打印契税票据,手写契税票停止使用。2006年11月至2008年被告人马XX利用荥阳市契税所入库员的职务之便,违规开具已经停止使用的25张手写契税票据,私自收取48户购房者的契税款共计x元不入账,在调离契税所时亦未将该款予以上交。2009年6月荥阳市纪委调查期间,被告人马XX于2009年6月5日和6月8日分两次将该契税款退还契税所。
2、2006年9月,被告人马XX在征收河南省荥阳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契税款时,伙同邢某某(另案处理)徇私舞弊,少征税款17.08万元;2006年11月至2008年被告人马XX违规开具已停止使用的手写契税票收取契税款时,徇私舞弊,少征契税款x.14元。综上,被告人马XX徇私舞弊少征税款共计人民币x.1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XX供述:①2006年11月实行微机开票后,邢某某所长为了解决遗留问题,让我领了一本手写票备用。我私自给亲戚、朋友开具手写契税票,所收的34万多元契税款未及时入账,并碍于朋友情面少收了10万余元税款。我收这些款项别人都不知道,虽然开票时间都是2006年11月之后,但是我票据上记录的时间都是2006年11月之前,这是因为11月之后不能再使用手写票了。我每次收完款后就放在保险柜里,当时还保存有纳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购房合同和票据底联,后来这些材料都丢了。2008年1月发现票据底联丢了之后,我多次去房管局查办证联,当时是找熟人刘某某以查档案的名义偷偷查的,所以比较慢,直到2009年5月才查完。之后我把复印的票据和现金给法某某,让他入库。2009年6月5日的20万现金交款单是我去存入银行的,2009年6月8日的现金存款单是我交给法某某去存的。②征收荥房集团契税款时,我看李某乙(纳税人)和邢某某关系比较好,我跟邢某某关系也不错,就给李某乙帮忙。应当缴纳28.08万元,只缴纳了11万元,少缴纳了17.08万元,为了方便走账,我还将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修改。③征收百伦置业契税款时,是副所长郑某某拿着她填好的申报表,找邢某某所长签字审核,然后我按照申报表上的数字开票。
2、同案犯原荥阳市契税所所长邢某某供述:①2006年底征收契税一律用电脑开出的契税票,但刚上系统时出过一两次问题,我交代马XX领了一本盖好章的手写票本备用,那本票有25份。我们契税所当天收的税款都存在中国银行的存折内,每星期入库一次,单位保险柜里不允许存放现金。②我和李某乙是朋友关系,我对马XX介绍了李某乙,并说荥房集团资金比较困难少收些契税,李某乙和马XX就去大厅办手续了。
3、证人荥阳市契税所会计法某某证言:在2009年6月份荥阳市纪委对契税所调查之前,有一天马XX找到我,给我了两张荥阳市农业银行交款单,上面是37万元整,让我记账入库。之后马XX打电话约我见面,马XX对我说要有人问咱俩契税所交接的事,让我说2008年初交接时有20万现金在保险柜里。
4、证人荥阳市契税所所长李某乙某证言,证明2006年11月1日起全省联网实行微机开票,其接任某税所所长后,马XX没有给其说过他开具手写契税票及收税款的情况,法某某也没有给其说过保险柜里有20万元现金的情况。
5、证人原荥阳市房管局权证科科长刘某某证言:2008年3、4月份的一天,马XX找到我查档案,之后他没有来找我查过档案,到了2009年4、5月份的一天,马XX到我办公室让我帮助他找档案,我就带他到档案室查手工契税票,我也亲自帮助他查,大约用了一天的时间,共查处了二十多张手工契税票,查过之后他在档案室复印后就走了。纪委到我单位查手工契税票大约是2009年5月份左右。
6、证人李某乙证言:我和邢某某是朋友,荥房集团的张某某知道我认识邢某某,让我找邢某某看能不能少交点。张某某交给我11万元钱,我到契税所找到邢某某,邢某某给我介绍了马XX,我把11万钱交给马XX。办完事后我就把两张票给了张某某。
7、证人任某某证言:我到契税所找邢某某办理契税手续时认识了马XX,后来马XX来我办公室说以后要是办理契税可以来找他,他可以帮我少缴契税或免去滞纳金,2007年底至2008年期间我陆续找马XX缴纳了12户舒欣佳苑业主的契税。
8、证人蒋某证言:买房者希望通过我为他们办理房产证,找熟人少点费用,我让蒋某某去契税所办了24套房子的契税手续。蒋某某在契税所的熟人叫马XX,按照当时的房价,我估计大概少了3万元左右。
9、证人刘某某、范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均印证了找马XX办理契税手续时,少征契税款的事实。
10、书证:①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二份、契税入国库缴款书一份,证明了马XX私自收取的全部契税款已于2009年6月入库;②手写契税票25份和房屋产权档案48份,印证了被告人马XX开具手写契税票据私收税款x元并少征税款x.14元的事实,并证明了马XX私开的手工契税票存在以下问题:契税完税证时间早于购房发票时间,计税金额少于购房金额,部分购房发票时间晚于被告人马XX调离契税所时间,利用一张契税票征收多名购房者契税款,利用复印的契税票征收税款。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私收公款不入账,非法某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马XX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XX的贪污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指控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马XX之行为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马XX在明知不能使用手写票据的情况下,违规开具手写契税票私收税款,私收税款情况无人知晓,所收数额不入账,所收现金不入库,所收材料不归档,致使单位账目中无法某询到该笔契税款的存在,且在调离契税所后没有上交该款,客观证明了被告人马XX非法某有的故意。故该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XX调离契税所时将私收税款中的20万现金留在契税所保险柜中并由法某某管理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证人法某某证言称没有接到马XX移交的20万现金,并称马XX于2009年6月交给其银行存款单两张;被告人马XX当庭供述称这20万元现金是其自己于2009年6月5日存入银行的;移交清单上没有20万元现金的移交记录,且未让法某某出具20万元的收款证明;契税所制度规定保险柜内不能存放现金。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马XX自己持有该20万现金的事实。故该辩解、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X在征收百仑置业契税款过程中徇私舞弊的证据不足,故该少征税款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被告人马XX贪污犯罪以后主动退交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XX一人犯数罪,依法某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百零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犯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5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羁押期间监视居住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某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焱南
审判员赵睿
审判员马某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