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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与董某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

负责人任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某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

原一审被告蒋某

原一审被告彭某某

原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南县支公司)与被申请人董某、夏某甲、夏某乙、夏某丙、杨某,原一审被告蒋某、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财保南县公司不服南县人民法院(2009)南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财保南县支公司认为,本案无新的证据证实案件事实,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黄浩益

审判员毛建阳

代理审判员陆康彪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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