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以上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某丙,男,1958年7月6日出身,汉族。
以上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建设,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中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郭德战,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王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因与上诉人长垣县中医院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刘某某、王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长垣县中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1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某卿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