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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王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因与上诉人长垣县中医院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以上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某丙,男,1958年7月6日出身,汉族。

以上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建设,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中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郭德战,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王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因与上诉人长垣县中医院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刘某某、王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长垣县中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1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某卿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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