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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诉李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03-01-06  当事人:   法官:武雪丽   文号:(2003)海南民二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文昌市X镇X村委会新苑经济社人,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文昌市X镇X村委会新苑经济社人,村民,住(略)(系上诉人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文昌市X镇X村委会新苑经济社人,现就读于冯平中学。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李某甲不服文昌市人民法院(2002)文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医疗费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2001年8月30日上午约10时,被上诉人李某丙与上诉人李某甲以及同村人梁振存、陈海一起到村边新苑水库钓鱼,上诉人钓到鱼后往背后水桶方向抛鱼时,无意击中被上诉人致其右眼受伤,当天,到附近医疗所进行包扎等治疗,第二天被上诉人父母发现没有好转,带被上诉人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7天进行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诊断为:右眼球击通伤,建议入院治疗,行右眼白内障抽吸+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含门诊)3396.60元,住院7天每天补助25元,计款175元,交通费30元,以上共计款3601.6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李某丙同意上诉人李某甲付医疗费3500元,扣除已付500元剩余3000元自2003年1月至2003年12月底付清。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雪丽

审判员苏庆华

代理审判员吕志飞

二00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蓝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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