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
申请复议人无锡市滨湖区X街X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无锡太湖中华民族风情园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无锡太湖山水城旅游区发展总公司。
郑某某与无锡太湖中华民族风情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郑某某与无锡市滨湖区X街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浮村委)均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9)锡滨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各方达成和解协议,郑某某与大浮村委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某某与大浮村委申请撤回复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某与大浮村委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孙晓敏
代理审判员张健彤
代理审判员马云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顾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