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无锡市惠山区X街X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锡山市前洲梁州经营部。
被执行人锡山市X镇特种铸钢厂。
利害关系人梅锡平,又名梅X,男。
申请复议人无锡市惠山区X街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天一村委)因锡山市前洲梁州经营部(以下简称梁州经营部)与锡山市X镇特种铸钢厂(以下简称特种铸钢厂)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湖法院)(2009)锡滨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天一村委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一村委申请撤回复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一村委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晓敏
代理审判员张健彤
代理审判员马云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