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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薄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薄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启民、被告人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早上,被告人薄某某无证驾驶冀x号重型半挂货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872公里西400米处时,因疲劳驾驶与前方同车道因遇交通拥堵停驶待行的张则刚驾驶的鲁x号重型货车追尾相撞,后推行鲁x号货车前移撞在停驶待行的张则强驾驶鲁x号重型货车后部,又与相邻车道与停驶待行的朱继存驾驶的鲁x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刮擦碰撞,引发四车连环相撞,造成冀x号重型半挂货车乘车人焦立强当场死亡,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认定,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0年5月10日6时许,被告人薄某某主动报警,公安人员到现场将滞留现场的薄某某带回交警部门并告知其次日来接受处理。2010年5月11日,公安机关将来接受处理的薄某某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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