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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殷炜平,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雅玲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袁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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