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殷炜平,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雅玲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袁康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