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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xx诉被告江xx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万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江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胡xx(被告妻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万xx诉被告江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谷丽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xx诉称,原、被告是同一楼层的邻居。被告在装修房屋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煤气热水器安装在过道的窗户上、将房门向外开启、在公用走道上铺设地砖,由于原告回家必经该过道,并经过被告家房门及过道窗,故被告每使用一次热水器,废气和燃烧声均给原告及家人造成惊吓;每次出门均害怕被其房门碰到;铺设地砖后的地面落差等给原告及家人造成安全隐患。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二楼公共走道上的热水器;把公共走道上的大门改为向内开启;把公共走道上的地砖凿除,恢复原貌。

被告江xx辩称,被告装修时安装的是防盗门,防盗门的设计都是朝外开启的,被告及家人进出家门的瞬间并不占用过道空间。由于公用走道有高低,坑坑洼洼的,被告在装修时就按原告家门前台阶厚度用防滑砖铺设好。热水器是装修工人搞错才朝外装的,该热水器安装在被告自家窗台上,并不会对原告造成影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万xx是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人之一,被告江xx则是同幢楼房X室房屋产权人之一。近期,被告在装修房屋时安装了向外开启的防盗房门,被告房屋的厨房在公用走道上有一过道窗,其热水器机身安装在该过道窗部位,且正面朝向走道,热水器朝向走道的部位安装了部分封闭的防盗栅栏,被告还将公用走道地面全部铺设了地砖。原告进出自家必经该公用走道,并通过被告家房门及厨房过道窗。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产权证、现场照片和被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在安装防盗门时将房门的方向向外即向公用走道开启、将热水器朝外安装在过道窗处,因原告进入家门必须经过被告家房门及过道窗,故该防盗门的开启及热水器的使用会给原告及其家人通行等造成妨碍,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该防盗门和热水器,于法有据,应予准许。至于公用走道铺设的地砖,虽然被告的行为本身并非完全出于自身利益,但鉴于该部位属公用部位,被告事先未征求相关各方的意见,事后原告又不予认可,反而认为铺设的地砖会带来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向外开启的防盗门;

二、被告江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过道窗上的煤气热水器;

三、被告江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外公用走道上铺设的地砖,恢复该处原状。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江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谷丽云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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