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某
被执行人上海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71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晔
审判员蒋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