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伍金
被告文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宋方伍金诉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的车号为湘x小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方伍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文某某所有的湘x号小车一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