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焦某某
被申请人胡某某
申请人焦某某申请被申请人胡某某其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胡某某所有的湘x号东风本田轿车一辆及冻结被申请人胡某某林权证号为x号、x号林权的股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胡某某所有的湘x号东风本田轿车一辆及冻结被申请人胡某某林权证号为x号、x号林权的股份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