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浦中民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海南金某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瑞丰小区A座。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傅某,该公司法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海南成金某业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海南金某浆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洋浦成金某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违约赔偿及原审被告海南成金某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审原告海南金某纸浆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02)浦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于二00三年三月五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理费269元由原审原告海南金某浆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被告海南成金某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5元,由上诉人海南金某浆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家法
审判员羊茂明
审判员汪斌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潘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