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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赵某某之母。

上诉人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陆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彦卿

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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