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青叶,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77年6月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祝某某,男,汉族,1967年12月生,住(略)。
上诉人焦作市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因本案标的物x.6AT蓝色宝来轿车涉嫌为赃车,本院于2005年7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的(2009)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为,刘铁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对其判处了有期徒刑。刘小钢和马某某均承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是假的,是在刘铁成的授意下签订的,是用来起诉焦作市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的。故马某某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05)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马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卫光祖
审判员张运来
审判员岳刚
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