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祝某某。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刚,上海泰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张某、祝某某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支付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二、被上诉人张某、祝某某于2010年10月14日之前支付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人民币30,000元(该款由被上诉人张某、祝某某汇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后,由法院转付给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41元,由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负担人民币2,770元,由被上诉人张某、祝某某自愿负担人民币2,7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70.50元,由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负担;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1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康威
审判员徐冬梅
代理审判员高胤
书记员薛凤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