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女。
申请人徐××要求宣告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徐××,男。申请人徐××述称,其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因患脑癌手术后,已无法正常生活,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