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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要求宣告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女。

申请人徐××要求宣告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徐××,男。申请人徐××述称,其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因患脑癌手术后,已无法正常生活,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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