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汤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罗某某(已判决)开设于上海市青浦区X镇X村、新旺村、薛间村等地林间空地或废弃空房处的“二八杠”赌场内,负责为参赌人员洗牌并获取收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罗某某、高某某、顾某、陈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从犯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汤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诫勉语:汤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审判员姚丽萍
书记员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