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曾某
被告陈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曾某、陈某、曾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x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