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柞水县人。2011年8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XX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谷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雷XX窜至柞水县妇幼保健院三楼,趁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下班无人之机,踹门进入三楼一间办公室,将两台液晶显示器盗走,于当天将两台液晶显示器低价卖给柞水县方正科技电脑店老板李XX。经柞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台液晶显示器价值1293.60元。2010年8月30日15时许,该雷又窜至柞水县广播电视局院内,趁二楼一间办公室窗户没锁且无人之机,将办公桌上的一台银灰色惠普笔记本电脑盗走。经柞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561.50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笔录、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书某、物证、鉴定结论书某证据,认为被告人雷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雷XX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XX对起诉书某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要积极改造,希望对其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3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雷XX窜至柞水县妇幼保健院,趁该单位职工下班无人之机,用脚踹开妇幼保健院三楼一间办公室门,将办公室内两台清华同方液晶显示器盗走,于当日将这两台液晶显示器以700元的价格卖给柞水县方正科技电脑专卖店店主李XX。2010年8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雷XX又窜至柞水县广播电视局院内,发现院内办公楼二楼一办公室窗户未扣锁,且四周无人,推开窗户将室内办公桌上的一台惠普x型笔记本电脑盗走。经柞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台清华同方液晶显示器价格为1293.60元,惠普x型笔记本电脑价格为1561.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报案笔录证明,柞水县妇幼保健院被盗后报案情况。
2、证人雷XX证明,2010年7月1日早,她到柞水县妇幼保健院上班时,发现门是开的,门上的一个铁插销被损坏了,办公用的两台清华同方19T液晶显示器被盗。
3、陕公(柞)勘(2011)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柞水县妇幼保健院被盗现场状况。
4、证人汪XX证明,2010年8月30日下午4时,他进广电局办公室,发现放在办公桌上的一台惠普1702型笔记本电脑不见了,但连接线等还在办公桌上。
5、陕公(柞)勘(2011)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柞水县广播电视局汪XX办公室被盗现场状况。
6、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雷XX的住所进行检查,查获被盗的惠普笔记本电脑,并予以扣押。
7、辩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汪XX经辩认确认其被盗的笔记本电脑。
8、证人李XX证明,2010年7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一天下午6点左右,一个较胖的柞水本地口音的小伙子,抱了两黑色的19T的清华同方液晶显示器来到他经营的方正电脑专卖店,说要卖。两人协商后,以每台350元,共700元的价格成交。后来,他将这两台液晶显示器卖给了两名外地人。
9、价格鉴定结论书某鉴定结论通知书某明,两台清华同方液晶显示器价格为1293.60元,惠普笔记本电脑价格为1561.50元。
10、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陕西省西安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证明,被盗液晶显示器及惠普笔记电脑购买时的价格。
11、领条证明,汪XX已领回被盗的笔记本电脑。
12、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雷XX的身份信息情况。
13、被告人雷XX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达2854.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雷XX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XX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某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惠春
审判员陈忠锋
审判员张涛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某员张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