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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杨xx等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施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xx,女,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xx,女,公司职员。

被告杨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许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xx、许xx于2010年7月5日支付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32,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7月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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