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某,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沿省道213自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李XX相撞,造成李XX受伤,被告人李某电话联系家人将被害人李XX送至滑县X镇卫生院就诊,后转院至滑县人民医院,但被害人李XX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滑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XX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在救治被害人李XX时花费3000余元,经本院依法调解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x元,被害方已撤诉,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又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个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常永前
审判员王某玲
审判员贾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