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强),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广东省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8年7月29日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1月15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外逃)。2009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强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0)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与前因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赵强不服,以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洪涛
审判员蔡子云
代理审判员赵飞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