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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凯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郑州中坚工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凯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万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中坚工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方园小区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凯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帝工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中坚工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坚工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凯帝工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乙、万耀,被上诉人中坚工具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王某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坚工具公司与辉县市平原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原纸业公司)于2006年1月18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平原纸业公司从中坚工具公司处购进空压机、储气罐、冷干机、过滤器,共计货款44万元;中坚工具公司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为“整机三保一年,主机三保三年,后处理设备三包一年”;交货方式地点为汽运到平原纸业公司施工现场;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为中坚工具公司指导安装,免费调试及培训操作人员;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为首付10万元,货到调试正常后付30万元,剩下的4万元在第六个月付清等。合同签订后,2006年3月6日中坚工具公司将合同约定的机器设备运至平原纸业公司,平原纸业公司出具收条一份,并在此后付款19万元。2008年3月21日中坚工具公司与凯帝工业公司(原名称X县市平原化工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现名称)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协议签订后凯帝工业公司向中坚工具公司付款2万元,中坚工具公司在协议签订后4日内派人到凯帝工业公司现场将设备维修正常,所需工时,更换配件等一切相关物品和费用均由中坚工具公司负责,设备维修好连续正常运转的第90日,凯帝工业公司付给中坚工具公司10万元;凯帝工业公司购买中坚工具公司设备的三包期,日期更订为设备正常运行之日起12个月止;剩余货款在三包期满12个月结清(扣除设备机头款和三角带款);双方若违约,违约金500元/天。支付给守约方等。此后,凯帝工业公司付款2万元,余款未付。

原审法院认为:中坚工具公司与平原纸业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中坚工具公司、凯帝工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中坚工具公司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凯帝工业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额支付货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中坚工具公司要求凯帝工业公司支付扣除中坚工具公司认可的设备机头款和三角带款6万元后的货款17万元,因凯帝工业公司提供的由上海罗德康普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机头价格为x.25元,而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机头款和三角带款高出中坚工具公司自认价格,故对中坚工具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凯帝工业公司辩称平原纸业公司于2008年3月21日前付款29万元,即其于2006年1月18日当日分两次共付款20万元,但根据中坚工具公司与平原纸业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首付10万元”及2007年6月30日赵某乙出具的证明,本院推定凯帝工业公司提供的2006年1月18日收据及银行卡业务回单是同一笔款项,故对凯帝工业公司此辩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凯帝工业公司反诉称中坚工具公司未尽维修义务,致使凯帝工业公司无法正常生产,要求支付违约金4.5万元,证据不力,本院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7万元。二、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3700元,反诉费925元,共计4625元,由被告负担。

凯帝工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凯帝工业公司与中坚工具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系因债务转移而产生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关系,协议中支付货款的条件未成就,凯帝工业公司不应支付货款;即使凯帝工业公司应当支付货款,亦应当支付x元,而不是17万元;2008年3月21日协议书中中坚工具公司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凯帝工业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中坚工具公司答辩称:中坚工具公司已经履行了2008年3月21日协议书约定的维修义务,机器运行正常,不存在违约行为,凯帝工业公司的反诉于法无据;凯帝工业公司应当支付17万元,中坚工具公司的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中坚工具公司与平原纸业公司、凯帝工业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协议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据买卖合同,中坚工具公司与凯帝工业公司签订协议书后,中坚工具公司履行约定的维修义务后,凯帝工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坚工具公司提供的2008年11月25日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及机器正常运转的照片,充分证明了中坚工具公司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维修义务,中坚工具公司未构成违约;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为10万元,赵某乙出具的证明印证了2006年1月18日收据及银行卡业务回单是同一笔款项;凯帝工业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显示机头价格和三角带款未高出中坚工具公司自认价格。综上,凯帝工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河南凯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崔凤茹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韦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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