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月9日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得知被告有赌博恶习。我与被告新婚不到两个月,被告即因躲赌债外出不归,至今音信全无,现早已被单位开除,被告的行为给我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9日,原、被告在安阳市殷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被告在婚后不久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安阳市殷都区民政局证明、本院的调查笔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就离家出走,双方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申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宗发
审判员:李霞
代理审判员:张明娟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