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某,男,1958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路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xx,男,1968年出生。
上诉人赵某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在开封市X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开封市X区,应认定其住所地在开封市X区,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有奎
审判员葛冀鲁
审判员苏芳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