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放弃171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苏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六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小明
审判员李中权
审判员李新华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