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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与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杨某乙网络通用网址纠纷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时间:2005-09-05  当事人:   法官:欧修平   文号:(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祖俊,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反诉原告):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镇X村内。

法定代表人:萧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卫青,广东信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雪,广东信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第三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业主,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X街X号X室。

上诉人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致公司”)因与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艺公司”)、杨某乙网络通用网址纠纷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穗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雅致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28日,其经营范围是:服装的生产、销售,针纺织品、百货、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工艺美术品(不含国家专控商品)、电器机械及器材、五金交电(不含助力车)、电子通讯(不含卫星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医疗器械、金属材料(不含稀有金属)的销售。

第三人杨某乙是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以下简称“南京石头记厂”)业主,其营业执照的发放日期是2001年1月4日,其经营范围及方式是“礼品、包装盒零售”。

2001年1月8日,雅致公司和杨某乙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雅致公司积极采取广告宣传(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以扩大南京石头记厂产品在市场中的占有率。雅致公司保护南京石头记厂的无形资产,特别是商号、商标、域名等。

杨某乙于2002年2月1日申请注册了“石头记饰品”网站,其域名为www.x.com,网站注册标号是x,网站注册号是x,网站办公地址为“南京市X路X号”。

雅致公司有自己的网站,其域名分别为www.x.com和www.x.net。雅致公司自己的网站上建立有网上商城,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截止至园艺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之日,其尚未实际开展网上交易。

二、园艺公司成立日期是1993年5月7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加工各种天然宝石、人造宝石以及石类装饰产品(涉证产品及原材料除外)。园艺公司是注册商标“石頭記”的注册人。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号,核定使用商品是第十四类“珠宝、首饰、宝石、贵重金属制纪念品”,注册有效期限为1997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20日。

根据园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其“石头记”产品曾多次在中央电视台影视频道、《中国宝石》、《花溪》、《女友》、《瑞丽》、《希望》等媒体上投放广告。

园艺公司于1999年10月12日注册了国际域名www.x.com。2001年12月10日,该域名转入深圳华企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并投入使用。

2000年1月30日,园艺公司为甲方和石头记“南京专卖店”为乙方签订联销加盟店合约书,签约时南京专卖店的法定代理人是杨某甲。2000年12月18日,园艺公司向杨某甲发出终止合约通知书,以其违反合约第八条“‘石头记’为甲方知识产权,其系列产品为甲方集团智慧的结晶,故乙方无权许可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使用‘石头记’名称或经销‘石头记’系列产品,亦不可以‘石头记’名称经销其他与其系列产品无关的商品,否则,即构成侵权,甲方可依国家有关法律追究乙方使用者和经销者的责任,如乙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需加大经营店面或在许可经销区域内增设分店,应报甲方批准许可方能实施”;违反合约第二十七条“甲方同意乙方在南京市X街口成立分店,交易购货总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甲方按5%奖励给乙方”;违反“店名已更改”等理由终止合同。

三、2001年12月26日,雅致公司通过深圳华企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了通用网址“石头记”。该通用网址现指向www.x.com,南京石头记厂网站的主页左下方建立了两个友情链接“雅致”、“我的个人主页”。通过点击“雅致”,网络用户可以链接到雅致公司网站。

2001年12月26日至2002年1月8日,该通用网址一直指向雅致公司的网站www.x.com。

2001年12月27日,园艺公司通过深圳华企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通用网址“石头记”,发现该通用网址已被雅致公司注册。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提供的通用网址服务说明:通用网址是一种新兴的网络名称访问技术,通过建立通用网址与网站地址URL的对应关系,实现浏览器访问的一种便捷方式。用户只要在浏览器网址栏中输入通用网址,例如:只要输入“信息产业部”就可以实现对信息产业部网站的访问。网络名称访问技术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过程。最初为便于记忆,网络人员将由二进制“0”、“1”组成的网络地址分割成四段,并采用十进制的方式加以表示,这就是IP地址。随后,科研人员又在以纯数字表示的IP地址基础上推出更加便于记忆的字符型访问标识,即基于IP地址的域名系统。域名系统随即被广泛运用于互联网的各个应用中,例如,电子邮件和FTP等,极大地推动了互联网络的普及。目前,一种基于域名基础之上,专用于WWW浏览的访问技术——网址技术引起了广泛关注。网址技术有效降低了域名体系的复杂性,用户不用记忆或输入复杂冗长的英文域名地址,只要从地址栏直接输入中文或拼音就可以直达目标网站。

原审法院归纳本案的焦点是:1、通用网址的性质是否等同于域名2、雅致公司注册使用通用网址“石头记”是否侵犯园艺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3、雅致公司注册通用网址“石头记”是否具有恶意

1、通用网址的性质是否等同于域名原审法院认为,通用网址的注册管理机构在对通用网址的管理问题上,其并不是得到国家确认或者授权的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其颁布的有关通用网址的注册管理办法不是行政法规,任何主体对通用网址享有的利益也不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通用网址不同于享有法律地位的域名。但是从网络地址资源的发展历史及其趋势来看,IP地址是数值形式的地址,他最后为字符形式的地址——“域名”所代替,并且IP地址最终被域名所屏蔽;随着互联网寻址技术的不断发展,中文形式的地址也可能成为新一代为网络用户广泛使用的主要寻址方式。通用网址作为中文寻址方式的一种,其与域名有最为类似的性质,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类问题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域名的相关规则对有关纠纷进行处理。

2、雅致公司注册使用通用网址“石头记”是否侵犯园艺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根据雅致公司网站介绍,雅致公司主要经营“首饰、摆件、典藏、饰品”等商品,雅致公司的网上商城上推介的产品主要是首饰。雅致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园艺公司注册商标“石头记”核准的产品范围类似或者相同。雅致公司通过在通用网址“石头记”对应的网站首页上建立“链接”,使得网络用户在以通用网址上网搜索地址时,以“石头记”寻址可以找到南京石头记网站,并通过该网站首页的“友情链接——雅致”可以直达雅致公司的网站。而雅致公司网站与园艺公司网站推介的商品及服务属于相同、相类似。雅致公司的行为使得园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识别功能减弱,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在认牌购物时,可能对于“石头记”所表示的产品来源产生混淆,难以区分通用网址“石头记”页面上“友情链接”的雅致公司和注册商标“石頭記”的所有人园艺公司;或者使人误认为两者之间有某种联合、附属或者其他联系;从而减弱了注册商标“石頭記”的显著性,应当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商标侵权行为。

3、雅致公司注册通用网址“石头记”是否具有恶意通用网址“石头记”系以雅致公司名义注册,雅致公司称其是受南京石头记厂委托注册该通用网址。雅致公司对“石头记”二字并没有在先的权利或者其他合法利益。而早在2000年,雅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甲曾系被告园艺公司加盟店的店主,雅致公司应当是明知园艺公司有在先权利;且2001年12月26日至2002年1月8日,该通用网址“石头记”曾一度指向雅致公司的网站www.x.com。南京石头记网站的网页仅仅有对南京石头记厂的简短介绍,而通过该网站首页的链接进入雅致公司的网站,可以见到大量与园艺公司提供的商品相类似商品的介绍。雅致公司明知他人有在先权利,而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通用网址作为商业目的使用,并与自己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建立联系,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雅致公司与园艺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至于雅致公司称其系接受南京石头记厂的委托而注册该通用网址的理由即使成立,相关利益应当归于南京石头记厂,而不能成立雅致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对“通用网址”享有合法权益的请求。即使雅致公司接受南京石头记厂的委托,作为受托人注册该通用网址其也是有恶意的。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雅致公司对“石头记”不享有任何在先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至于南京石头记厂以其字号注册该通用网址“石头记”与雅致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主张通用网址“石头记”的权益属于两个不同的问题。园艺公司系注册商标“石頭記”的注册人。雅致公司注册的通用网址“石头记”构成对园艺公司的注册商标“石頭記”混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雅致公司为商业目的使用与园艺公司的注册商标“石頭記”相同的通用网址“石头记”,故意造成与园艺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雅致公司注册通用网址“石头记”的注册行为属恶意抢注行为;雅致公司注册、使用通用网址“石头记”的行为侵犯了园艺公司的“石頭記”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雅致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确认雅致公司注册通用网址“石头记”的注册行为属恶意抢注行为。三、确认雅致公司侵犯了园艺公司的“石頭記”注册商标专用权。四、雅致公司将通用网址“石头记”转移给园艺公司,由园艺公司注册、使用该通用网址。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均由雅致公司负担。

雅致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通用网址的性质不等同于域名,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为网络域名是在联入网络的计算机之间需要相互建立唯一联系的背景下产生的,是对应用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而通用网址却是一种新兴的网络名称访问技术,通过建立通用网址与网站地址(URL)的对应关系,实现浏览器访问的一种便捷方式。同一域名形式在互联网上是唯一的,但类似通用网址的中文名称访问技术在互联网上却有很多种,并不具有唯一性。同时,即使申请了通用网址,如果网络访问用户没有在自己的计算机中安装通用网址的插件,就不能利用通用网址顺利访问相关网址。原审法院忽视了域名与通用网址最根本的区别,简单认为“通用网址作为中文寻址方式的一种,其与域名有最为类似的性质”,并参照域名的相关规则来判决上诉人具有恶意,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上诉人注册通用网址不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被上诉人持有的“石頭記”注册商标使用范围是:珠宝、首饰、宝石、贵重金属纪念品。而上诉人所代理的原审第三人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的经营范围及方式是:礼品、包装盒零售。该厂注册的通用网址“石头记”虽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相同,但两者涉及商品类别不同,且并未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故不存在使公众产生误认的后果,不会减弱注册商标“石頭記”的显著性。上诉人据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享有“石头记”通用网址的所有权,并由被上诉人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园艺公司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无异。原审判决书在文字表述中有若干处将注册商标“石頭記”表述为“石头记”是不准确的,本院在“原审查明事实”部分已作更正。

再查,根据雅致公司网站的宣传,该公司经营的珠宝产品分首饰、摆饰、典藏、饰品等四大类,有项链、耳环、手链、胸花、头饰、吊坠、袖扣等上万个品种,与园艺公司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系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的《通用网址注册办法》和《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通用网址系统自2001年8月4日开通注册。2002年4月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曾根据园艺公司投诉,就该公司与雅致公司所争议的“石头记”通用网址纠纷作出(2002)贸仲通裁字第X号裁决书。裁决结果为:投诉人园艺公司对被投诉人雅致公司注册的石头记通用网址的投诉理由成立,并裁定将上述通用网址繁体及简体中文“石头记”转移给投诉人。根据《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该裁决并非终局裁决。

2002年4月10日,雅致公司以园艺公司为被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公司对通用网址“石头记”享有合法权益,判令园艺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园艺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南京市中级法院于2002年9月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2002年12月19日,园艺公司提起反诉,请求认定雅致公司注册通用网址“石头记”的行为属恶意抢注,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判令雅致公司将通用网址“石头记”转让给园艺公司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从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看,本诉的案由是通用网址纠纷,反诉的案由是商标侵权纠纷。根据本诉和反诉请求,以及二审争议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1、通用网址是否受保护,如何保护2、如何处理通用网址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关系

1、关于通用网址是否受保护、如何保护的问题

通用网址是一种新兴的网络快捷寻址技术,它具有识别性特征,使网络访问者可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正因为如此,企业会把其商标或商号注册为通用网址的实质部分,以便访问者通过通用网址了解企业网站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如果以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商号作为通用网址,网站就可以借助相关商标或商号的知名度和信誉进行商业宣传,获得较高的访问率,获取更高的商业价值。这表明,通用网址日渐成为企业在互联网络上的重要标志,具有商业标识的功能和意义,可以给网址注册人带来实际利益。法律对于这种利益,对于通用网址,应当依法保护,以促进网络秩序的和谐。从实际情况看,虚拟的网络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和组成部分,市场竞争主体为了追逐通用网址所带来的最大利益,在注册和使用通用网址的过程中有可能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对于通用网址纠纷应当作为民事诉讼案件予以审理。

目前,我国没有规范通用网址的专门法律法规。本院认为本案处理通用网址纠纷和认定侵权及承担法律责任时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由如下:首先,域名与通用网址均属于网络地址,是不同的网络访问方式,尽管目前在网络上有多个类似通用网址的网络快捷寻址系统,但在每个特定系统内,快捷网址与IP地址、域名之间均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因此,通用网址与域名尽管在技术上有所差异,但其法律性质并无明显区别。其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通用网址注册办法》的规定,域名和通用网址的注册管理机构均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而且相关争议的解决也由该中心负责。从上述注册实施细则和办法的内容看,域名和通用网址申请注册及争议解决的机构是相同的,且程序、规则上亦基本相同。可见在行业管理上,对域名与通用网址适用类似的制度和标准。再次,根据申请人在注册通用网址时明确接受的《通用网址注册办法》和《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注册人因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而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中表述的侵权构成要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侵权构成要件基本相同。据此,原审法院在目前没有专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参照有关域名的司法解释对本案纠纷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2、关于如何处理通用网址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关系问题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确认通用网址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以其是否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作商标性使用,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为判断标准。在通用网址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前提下,如果通用网址具有商标的功能,所指向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时,一般应当确认通用网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通用网址所指向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并不是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而且注册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不损害驰名商标利益,一般不确认通用网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通用网址的注册人并非经营者,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也并非提供商品时,一般不确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雅致公司注册通用网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园艺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2)雅致公司的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与园艺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雅致公司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通用网址的正当理由;(4)雅致公司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根据诉讼中所查证事实,本院认为:

(1)园艺公司持有的“石頭記”商标注册证有效期限自1997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20日。经审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2)对比雅致公司的通用网址“石头记”与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石頭記”,二者的字音、字意完全相同,字形也比较接近,从目前汉字的使用实践看,简、繁体之间可以互相等同置换,公众一般不会因为繁简字体的不同而认为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

园艺公司注册商标“石頭記”经核准使用的商品是第十四类“珠宝、首饰、宝石、贵重金属制纪念品”,因此园艺公司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石頭記”,并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石頭記”。雅致公司注册的“石头记”通用网址起初指向该公司自己的网站,随后虽变更指向南京石头记厂的网站,但是通过链接“雅致”仍可引导消费者访问该公司的网站。根据雅致公司网站的宣传,该公司经营的珠宝产品分首饰、摆饰、典藏、饰品等四大类,有项链、耳环、手链、胸花、头饰、吊坠、袖扣等上万个品种,有可能导致消费者认为通用网址“石头记”与注册商标“石頭記”有某种联系,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3)园艺公司自1997年7月注册并使用“石頭記”商标,通过广告宣传,在中国珠宝首饰业享有一定的知名度;雅致公司于2001年12月注册通用网址“石头记”,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表明此前曾在自己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过“石头记”商标,也未表明该公司的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方面与“石头记”有关,因此该公司并不直接享有对“石头记”的在先权利或注册通用网址的正当理由。

雅致公司抗辩该公司系南京石头记厂进行广告宣传(包括网络宣传)的代理人,故南京石头记厂的企业名称权是其申请通用网址的合法依据。本院认为,当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如果双方均系合法行使,对方有容忍义务,但是本案中雅致公司的抗辩并不能成立,理由在于:首先,南京石头记厂使用企业简称不符合规定。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可见,法律对于企业名称及简称的登记、使用有严格要求。南京石头记厂未就企业简称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其擅自使用企业简称的做法不受法律保护。其次,目前,人民法院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纠纷可以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即: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本案中园艺公司注册商标“石頭記”在先,南京石头记厂登记企业名称在后,当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按照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应当保护“石頭記”注册商标权。再次,雅致公司以他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作为自己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雅致公司仅是南京石头记厂的广告宣传代理人,自己并不享有南京石头记厂的企业名称权,该公司将“石头记”通用网址注册在自己名下并要求法院予以确认,没有合法依据。

(4)雅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甲曾是园艺公司在南京地区的专卖店负责人,其明知“石頭記”为园艺公司的注册商标,雅致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注册“石头记”通用网址,主观上具有恶意。雅致公司为商业目的注册和使用与园艺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通用网址,意图造成与园艺公司的产品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的具有恶意的情形。

据此,雅致公司注册通用网址的行为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欧修平

代理审判员高静

代理审判员岳利浩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肖海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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